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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發文日期 | 發文單位 | 訊息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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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2.05.21 | 法規制度組 |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銀行資本適足性監理審查原則應申報資料 |
| 2 | 102.05.21 | 法規制度組 |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銀行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 |
| 3 | 102.05.21 | 法規制度組 |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函,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
| 4 | 102.05.15 | 法規制度組 | 釋示本國銀行不動產售後租回之會計處理及資本計提規定 |
| 5 | 102.05.09 | 外國銀行組 | 財政部金融局85年5月21日台融局(五)字第85521486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 6 | 102.05.01 | 信用合作社組 | 所詢銀行業及金融控股公司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 「子公司業務及客戶資料庫」,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7 | 102.04.30 | 法規制度組 | 修正:「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九條之一。 |
| 8 | 102.04.30 | 法規制度組 | 廢止:「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 9 | 102.04.30 | 法規制度組 | 非公開發行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自102年1月1日起,應參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之1規定,按季於網站公布財務業務資訊。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免公布其中之資本適足性(格式J)、轉投資事業(格式M)及持股前十名股東資訊。 |
| 10 | 102.04.11 | 外國銀行組 | 公告「金管會已核准銀行辦理涉及國內股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清單及申請程序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