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相關法條 > 函釋查詢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法規或條文
相 關 法 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92 年 08 月 28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9    條
創始機構將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
證券化計畫信託或讓與,檢具主管機關之證明、債權額決算確定證明書及
相關契約文件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即轉為一般抵押權,隨同移轉予受託
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無須債務人或抵押人同意或會同申請移轉登記。動
產擔保交易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動產抵押契約,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