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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112.10.00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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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條 文
   1   
一、本指導原則係為健全網路借貸平臺產業之正向發展,期以資訊透明、
    債權真實性、金流控管機制提供指導原則,以保護參與平臺之消費者
    。經參酌實務運作需求及國際管理情形訂定,以作為網路借貸平臺業
    者辦理業務之原則、金融機構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業務往來及供消費
    者判斷選擇往來平臺之參考。
   2   
二、本指導原則所稱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以下簡稱 P2P  業者
    )係指以網路平臺為管道,為出借人及借款人提供借貸媒合或債權轉
    讓媒合之中介機構。
   3   
三、P2P 業者提供之服務模式不得涉及金融特許業務,包括但不限於:
(一)提供收付借貸本息款項金流之中介服務時,應符合消費借貸契約本
      旨及網路借貸平臺服務性質,不得涉及銀行法第 29 條「收受存款
      」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3  條「收受儲值款項」等行為。
(二)提供借貸媒合或債權轉讓媒合相關服務時,不得涉及證券交易法「
      發行有價證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等行為。
   4   
四、P2P 業者之風險控管機制:
(一)借貸雙方採實名制:P2P 業者對出借人及借款人(包括債權轉讓情
      形下之債權讓與人及原始借款人)雙方應採實名制,並辦理身分識
      別,以確認身分真實性。
(二)借貸款項之金流處理控管:
      P2P 業者對借貸款項之金流處理,除款項係由借貸雙方自行處理之
      情形外,應依下列原則控管:
      1.P2P 業者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須隔離。
      2.P2P 業者原則上僅處理借貸款項收付之資訊流,不經手金流移轉
        ,且平臺業者應要求借貸雙方於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開立存款帳
        戶或電子支付帳戶,並由該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依據指示直接於
        該等帳戶間作借貸款項移轉。
      3.P2P 業者如擬自行代理收付借貸款項之移轉,應就借貸款項取得
        銀行提供十足履約保證或以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業管理。
(三)相關審核機制:P2P 業者應對出借人、借款人或債權讓與人之資格
      條件、核貸條件、借貸資訊之真實性、債權之合法性等事項,訂定
      審核機制。
(四)借款限額控管:P2P 業者應建立借款人還款能力之評估機制,並訂
      定同一借款人於該平臺總借款金額之上限。
(五)出借限額控管:P2P 業者應建立出借人風險承受能力之評估機制,
      並訂定同一出借人於該平台之每一案件投資金額及總投資金額之上
      限。
(六)不法行為防制:P2P 業者應有避免借貸款項遭挪用及防範詐欺、洗
      錢或資恐等不法行為之措施。包含:
      1.建立內部控管與審核機制及第三方查核機制,確保借貸款項依約
        定撥付予正確之收款人。
      2.配合業務往來銀行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需求,提供必要資料
        。
      3.建立疑似洗錢或資恐態樣之辨識機制,如發現異常交易,應依法
        主動通知檢調機關,必要時應暫停該出借人或借款人交易權限,
        並應配合檢調機關查處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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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P2P 業者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一)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P2P 業者應委託專業獨立之第三方(例如會
      計師、律師),定期查核網路借貸事業媒合之借貸案件,包含借貸
      資訊、相關交易之金流、債權來源及其真實性,且應將查核結果於
      官網公告並提供予處理金流移轉作業之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另銀
      行或電子支付機構應於與 P2P  業者之契約中約定,如銀行或電子
      支付機構經判斷認有必要,得要求 P2P  業者提供必要資料,以瞭
      解債權真實性。
(二)個人資料保護:P2P 業者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蒐集
      、處理、利用出借人、借款人或債權讓與人之個人資料。
(三)資訊揭露:P2P 業者應揭露(1) 借貸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貸款
      期間、貸款利率、貸款金額等;(2) 平臺營運之重要內容,包括
      平臺之營運機制、服務內容、費用、借貸案件之違約率及終止營運
      時之處理機制等;(3) 平臺所轉讓債權之債權來源、原始借貸契
      約之貸款利率、貸款期間、貸款金額等條件及債權讓與人等有關資
      訊;及(4) 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向出借人揭露借款人(含
      債權轉讓之原始借款人)身分資訊及債權擔保<如有>相關文件。
(四)向出借人告知事項:
      P2P 業者應充分向出借人告知(1) 原始借款人違約、平臺倒閉等
      相關風險;(2) 債權真實性之確認機制;(3)P2P  業者處理金
      流之方式;及(4) 如 P2P  業者係自行代理收付借貸款項,應揭
      露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或以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業管理之情形。
(五)資訊傳輸安全:P2P 業者應確保所設置網站之資訊安全及相關資訊
      傳輸之安全性。
(六)客訴爭議處理機制:P2P 業者應提供會員相關客戶服務及爭議處理
      機制,並明確揭露相關處理機制資訊。
(七)行銷廣告招攬:P2P 業者之行銷廣告招攬應無虛偽不實或誤導消費
      者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