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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4.02.04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