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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103.01.09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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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4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已出售不良
債權所產生之未攤銷損失及已發行之資本工具,得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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