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針對各種不同原因所肇致之經營危機,應採行之其他應變措施:
一 受國外總行、其他國外分行或同業經營危機之波及或受謠言影響者:
由金融機構適時出面說明本身財務及業務狀況,連繫其他受波及單位
或有關機構協助澄清,並公開懸賞緝拿散播謠言者,移請檢調機關偵
辦,以抑止謠言繼續擴散;另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立即向國外查明真
相及最新狀況,向存款人及新聞媒體說明。
二 因經營管理不當導致之經營危機 (如資金不足遭退票、從業人員舞弊
虧空鉅額公款、鉅額人頭冒貸引發大量虧損、投資不當引起大額虧損
、發生派系糾紛及股權變動導致之疑慮) :由金融機構適時出面說明
財務、業務狀況、可能發生損失之金額、已採取之補救或保全措施及
股權變動等之實際情形。
三 受負責人或其他重要關係人 (企業) 發生財務危機或資金被套牢在股
市、不動產市場之影響者:由金融機構促當事人或關係企業負責人出
面,適時說明事實真相,並釐清係個人或獨立法人財務問題,與金融
機構無涉,金融機構並應主動公布財務狀況、資金運用情形,以為澄
清。
四 重大非法營業:由金融機構適時出面說明事實真相及最新處理情形,
對存款人權益之保障應一併詳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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