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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101.12.27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7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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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8     條
工業銀行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本會應廢止其設立
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准者,得
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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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