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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90.06.28訂定)(096.10.02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335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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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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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經申請核准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超過百分之十五,嗣後如有不符合第三點各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同
    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立即通知銀行,再由銀行通知財政部。財政部視
    情節之輕重,得廢止已核准之處分。
    銀行知持有該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之股東有前
    項之情事者,亦應主動通知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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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