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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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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5- 1  條
(競業禁止)
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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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