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45     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檢查權)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令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檢 查銀行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或其他關係 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 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 由銀行負擔。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