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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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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7- 3  條
(經營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許可與管理)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 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其許可 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許 可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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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