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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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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0     條
(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存)
銀行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 之百分之十五。 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或財務業務健全並依公司法提法定 盈餘公積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銀行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 積。 第二項所定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之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及守法性等事項 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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