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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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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2- 8  條
(清理完後之處理)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 ,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銀行總行所在地之日報公告後,報主管機關撤銷 銀行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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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