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1     條
(業務範圍)
票券金融公司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於下列範圍內就其本公司、 分公司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 一、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業務。 二、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業務。 三、短期票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四、金融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五、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六、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業務。 七、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業務。 八、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前項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涉及政府債券或 公司債者,應經證券主管機關許可。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