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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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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7     條
(財務報表及虧損之函報)
票券金融公司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一者,應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 原因,函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主管機關對有前項情形之票券金融公司,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 營業;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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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