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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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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2     條
(罰則)
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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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