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6     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且
申請前大陸地區分行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
管機關認可者,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之臺灣地區母公司得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