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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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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85     條
依本辦法檢具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
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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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