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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85 條
依本辦法檢具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 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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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3.16
本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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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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