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5     條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信託業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信託業之事由,致委託人 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信託業連帶負損害 賠償之責。 前項連帶責任,自各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卸職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 該項請求權而消滅。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