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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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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6     條
(金錢信託管理運用之流動性)
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應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 必要時,得於洽商中央銀行後,訂定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其比率。信託業 未達該比率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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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