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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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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信託業之名稱)
信託業之名稱,應標明信託之字樣。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 ,不在此限。 非信託業不得使用信託業或易使人誤認為信託業之名稱。但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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