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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108.01.31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146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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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1     條
公會工作人員,除負責研究企劃工作或有特殊情形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
得擔任信託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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