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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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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3     條
公益信託有發生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一式
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一、申請書。
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
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
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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