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申報電子票證業務有關資料。 前項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應擬訂發行機構申報資料之範圍及建檔作業規範, 報主管機關備查。
098.07.15參酌「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明定發行機構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指 定機構申報電子票證業務有關資料(如特約機構之資料),且該指定機構應擬訂發行 機構申報資料之範圍及建檔作業規範,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