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副 知中央銀行: 一、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股權結構變動。 二、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 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 五、舞弊案或內部控制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六、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 。 七、其他足以影響營運或股東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098.07.15為利主管機關即時掌握發行機構之現況,以確保其穩健經營,爰參照「信託業法」第 四十一條、「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及銀行通報 重大偶發事件之規定,明定發行機構重大事項之申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