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6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
)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
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前項獨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信用合作社得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替
代。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