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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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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組成要素
:
一、控制環境: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
    。控制環境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理)
    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
    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及獎懲等。董(理)事會與
    經理人應建立內部行為準則,包括訂定董(理)事行為準則、員工行
    為準則等事項。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之先決條件為確立各項目標,並與金融控股公司
    及銀行業不同層級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目
    標之適合性。管理階層應考量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外部環境與商業
    模式改變之影響,以及可能發生之舞弊情事。其評估結果,可協助金
    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三、控制作業:係指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適當
    政策與程序之行動,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控制作業之執行
    應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所有層級、業務流程內之各個階段、所
    有科技環境等範圍、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適當之職務分工,且管
    理階層及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衝突之工作。
四、資訊與溝通:係指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蒐集、產生及使用來自內部
    與外部之攸關、具品質之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成要素之持續
    運作,並確保資訊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與外部之間皆能進行
    有效溝通。內部控制制度須具備產生規劃、執行、監督等所需資訊及
    提供資訊需求者適時取得資訊之機制,並保有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
    循資訊。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
五、監督作業:係指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進行持續性評估、個別評估或
    兩者併行,以確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各組成要素是否已經存在及持續運
    作。持續性評估係指不同層級營運過程中之例行評估;個別評估係由
    內部稽核人員、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董(理)事
    會等其他人員進行評估。對於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應向適當
    層級之管理階層、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
    員會溝通,並及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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