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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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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1  條
前條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金融控股公
司及銀行業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
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或監察人(監事、監事會)並提報董(理)
事會,且應督導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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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