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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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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3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
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
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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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