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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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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9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電子支付機構之信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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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