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對涉及北韓之金融交易往來應嚴加監控,若發現有異常情形者,應列為疑
似洗錢交易,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副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7 月 2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09800322230
號
函 |
主 旨:重申對涉及北韓之金融交易往來,應嚴加清查及監控,倘發現有異常情形
,應依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列為
疑似洗錢交易,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副知本會,請 查照並轉知
所屬會員。
說 明:一、本會 95 年 8 月 25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00383610 號函、本
會 98 年 10 月 24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4500 號函諒達。
二、檢送美國在台協會(AIT )98 年 7 月 1 日致本會銀行局信函之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1874 號決議供參。
(註:附件略。)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8 年 9 月號 第 5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