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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股票設質為授信擔保,非屬銀行法第十二條所稱擔
保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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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9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六)字第
0936000531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辦理授信,徵提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股票設
質為擔保品,因尚乏實質擔保效果,僅係銀行為確保債權所採取之措
施,尚非屬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所稱擔保授信,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
,應屬無擔保授信。
二、銀行對屬利害關係人之金融控股公司辦理授信,應依銀行法第三十三
條規定辦理,本規定發布前,徵提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股票設質
為擔保品者,該授信案得依原契約至所訂借期屆滿為止,並應注意風
險控管。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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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0 卷 39 期 1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11 月號 第 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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