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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受理境外客戶開戶文件,得憑單一合法入境證件辦
理,無需留存中華民國統一證號,並應切實執行認識客戶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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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外字第
10300356031
號
函 |
主 旨:有關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受理境外客戶開戶程序及應備書件一
案,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說 明:OBU 受理境外客戶開戶應切實執行認識客戶之程序;至開戶文件部分,得
憑單一合法入境證件辦理(境外自然人憑外國護照;大陸地區自然人憑有
效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無需留存中華民國統一證號。但銀
行仍得基於風險控管與洗錢防制需要,向客戶徵提其他文件。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併請轉知外國銀
行在臺分行)
副 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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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5 月 22 日金管銀
外字第 10650001378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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