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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令釋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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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外字第
11102721131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依據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核准經本會同意辦理本辦法業務
之銀行,得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
外基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以「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
戶」為限,委託人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二)銀行應與該外國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簽訂契約,並於契約載
明國內不得委任其他機構辦理。
(三)銀行應於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檢附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投資狀況表(格式如附件),向中華民國證券投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報;並應於每月第十個營業日以前將
上月份變動彙總向該同業公會申報。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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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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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53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