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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銀行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用櫃買
中心及徵信中心蒐集彙整之資料辦理 104 年銀行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及風險監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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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外字第
10350004950
號
公告 |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銀行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及風險監視作業及委託期間等相關事宜。
依 據:一、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事項:
本會依法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存保公司)運用分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及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蒐集彙整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資料、客戶額度資料、違約資料及各類管理報表,定期及不定期向
本會提出監視分析報告及異常通報。
二、委託期間: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實施,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
公告。
三、資料來源:
(一)櫃買中心建置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中銀行申報之
交易資料及該中心產出之管理報表。
(二)聯徵中心建置之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核給額度及動支情形查詢機制
中銀行申報之客戶額度核給、動支、違約資訊及該中心產出之管理
報表。
(三)本委託事項存保公司所需之管理報表,授權存保公司洽商櫃買中心
及聯徵中心訂定之。
四、資訊保密義務:
存保公司對櫃買中心、聯徵中心提供之資料,應注意保密義務規範等
相關規定。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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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51 期 49552-4955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