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103.01.09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0號令修正)
第    9    條
票券金融公司計算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作業風險及市場風險應
計提之資本,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
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