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第   19    條
主管機關為維持臺灣地區金融市場穩定之必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
制或禁止依本辦法規定所為之業務往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