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18    條
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或無法繼續辦理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發行機構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辦理業務,應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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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