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2- 2 條
發行機構應定期向聯徵中心報送電子票證業務相關資料。
發行機構報送與查詢資料之範圍、建檔與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管理
、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核程序等相關規範,由聯徵中心擬訂
,報主管機關核定。
聯徵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發行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之資料,屬個人資
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得免為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發行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確
保資料之正確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