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應定期向聯徵中心報送電子票證業務相關資料。 發行機構報送與查詢資料之範圍、建檔與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管理 、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核程序等相關規範,由聯徵中心擬訂 ,報主管機關核定。 聯徵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發行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之資料,屬個人資 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得免為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發行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確 保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