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第 3項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並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 請 查照。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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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9.05.24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外字第09900159750號函 |
發文單位: |
外國銀行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099.05.25 17:27:35 |
主旨:所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第 3項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並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99年4月22日全風字第0991000415A號函辦理。
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第3項所稱之「相關管理人員」,係指從事結構型商品推介工作人員之直屬主管、副主管。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