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比率上限規定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交通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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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9.06.21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09900227870號、台內地字第0990116075號、交總字第09900363171號、工程促字第09900198510號、農金字第0995070333號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組 |
機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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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
099.06.21 10:19:48 |
一、茲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
(一)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二)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