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銀行辦理授信於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二之適用疑義。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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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9.06.15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09900139040號函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099.06.21 10:51:11 |
主旨:所詢銀行辦理授信於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二之適用疑義。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9年4月8日全授字第0990000720A號函。
二、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二所規範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之規定,對於符合本會九十三年十月四日金管銀 (一)字第0930028311號函規定之消費者貸款,不適用之。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