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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辦理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之員工薪資轉帳業務,可依96年3月27日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350號令釋第一點規定有關之概括授權之作業規範辦理。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09.13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90031300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上傳時間: 099.09.14 14:14:11
主旨: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辦理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之員工薪資轉帳業務,可依96年3月27日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350號令釋第一點規定有關之概括授權之作業規範辦理。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明:
一、 依據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年8月4日(99)兆銀總企劃字第5076號函辦理。
二、 旨揭員工薪資轉帳業務,契約簽訂對象雖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各子公司,但交易之實質係提供該等公司員工薪資轉帳,並以「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次依中央銀行所訂「金融機構利率牌告要點」第四點規定:「金融機構得對同一類別存款按存款對象、性質牌告不同利率,但應函報中央銀行備查」。準此,該委託契約交易屬本會96年3月27日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350號令釋第一點第(五)款所稱「…價格或費率經主管機關或金融同業間核准、核備及備查之交易」,銀行子公司得依旨揭令釋第一點規定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復貴行99年8月4日(99)兆銀總企劃字第5076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