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性質及會計處理之相關事項規定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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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9.10.25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3990號令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099.10.25 17:20:39 |
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性質及會計處理之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結構型商品所收之本金不視為存款,該本金於計算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所訂之各項法定比率或限額時,不得納入存款總餘額。
二、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應帳列「其他金融負債」項下,並於該科目下另設「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子科目予以區別。
三、銀行因將結構型商品所收之本金自存款總餘額扣除後,於計算法定比率或限額有不符規定者,應於本函令發布日起一年內調整至法令規定之比率或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