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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部分業者將小額信貸之每期攤還金額與信用卡應付金額合併於信用卡帳單,致消費者無法選擇沖抵順序之情事研擬建議措施乙案,請轉知各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 請 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11.04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00412470號函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9.11.08 09:42:39
一、 復貴會99年6月2日全信字第0991000627A號函。
二、 鑒於信用卡及小額信貸係屬兩獨立之金融商品,客戶就該兩商品需繳納之各項費用(如違約金等)及所適用之利率有所不同,爰倘客戶無法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則每期對其較有利之抵充順序,將依其與金融機構約定之契約內容及實際延滯情形而有所不同,故金融機構就前述兩商品合併出帳繳款所約定之抵充順序,未必對全體客戶有利,為避免消費爭議,並落實消費者保護,上開兩項性質不同商品之帳務應獨立計算,即帳單應分別列示其應繳之款項, 並由客戶自行選擇兩商品之繳款順序及金額。
三、 信用卡業務機構現行之作法與前開規定不符者,應於  99年12月31日前完成調整。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復貴行99年9月20日中信銀字第0992228830007號函)、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