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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信用卡帳款自動扣繳失敗通知機制乙案,請轉知各信用卡發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11.09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5880號函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9.11.10 17:34:24
主旨:有關信用卡帳款自動扣繳失敗通知機制乙案,請轉知各信用卡發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99年11月3日「研商信用卡帳款自動扣繳失敗通知持卡人相關事宜會議」會議結論辦理。
二、信用卡持卡人選擇以帳戶自動扣繳信用卡帳款時,信用卡發卡機構應於第一次自動扣款失敗後,依下列規定將扣款失敗情事通知持卡人:
(一)通知時點:
1、持卡人以發卡機構之帳戶自動扣款者:應於第一次自動扣款失敗日之「當日中午12時前」通知。
2、持卡人以發卡機構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自動扣款者:
(1)倘發卡機構收到扣款失敗通知時間為「當日營業時間開始前」,應於「同日中午12時前」通知。
(2)倘發卡機構收到扣款失敗通知時間為「當日營業時間開始後」,應於「次一營業日中午12時前」通知。
(二)通知方式:發卡機構應以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電話方式通知。
(三)通知內容:發卡機構應告知持卡人「台端『發卡機構名稱』信用卡帳款於約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自動扣繳失敗,請儘速繳納帳款,如已繳納,請忽略本訊息。」或類似資訊。
三、前開通知機制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