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最新訊息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一點規定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11.3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09900449820號公告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0.02.23 10:11:31
主旨: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一點規定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一點規定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規定(如附件)。
檔案下載: 09900449820應記載事項對照表.PDF
09900449820不得記載事項對照表.PDF
09900449820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