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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支應金融科技發展員工轉職或安置支出之規定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5.05.25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1510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5.05.25 17:40:56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保障本國銀行從業人員之權益,公開發行銀行應於分派民國一百零五至一百零七會計年度盈餘時,以稅後淨利之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範圍內,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臺灣銀行及臺灣土地銀行得不適用上開規定。
三、公開發行銀行自民國一百零六會計年度起,得就金融科技發展所產生之員工轉職或安置支出之相同數額,自上開特別盈餘公積餘額範圍內迴轉。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