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四條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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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5.07.01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1850號令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組 |
機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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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
105.07.07 14:53:44 |
修正「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