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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5.08.11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2580號書函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5.08.11 17:42:07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業經本會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0109640號令發布在案。
正本:行政院、立法院、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請轉知所屬會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向愷)、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家華)、遠鑫電子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梁錦琳)、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勝耀)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BB-1054000258勘誤表.pdf